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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1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2187466/2022-03150 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2-07-21
发布机构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提升运营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起草了《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和《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两项制度,起草情况如下:

    一、编制依据及必要性

   (一)《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明确规定,以运营安全和服务品质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运营服务指标体系。

        2.《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第四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是普适性规定,对此,国内其他城市均基本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运营服务规范,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促进运营服务质量提升,更好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我市也应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加快出台运营服务规范

    (二)《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制度。

        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第四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管理办法是普适性规定,适用于所有开通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而我市轨道交通2号线采用全自动运行技术,对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的要求更严、标准更。因此,亟需制定符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实际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二、起草过程

    一是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春等城市相关制度,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作实际,委托交科院起草两项制度初稿。110日,局轨道科组织交科院、运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两项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223228日,向太原轨道交通集团、太原中铁运营公司及局法规科等有关单位和科室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意见的基础上,对两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评审稿。

    三是召开专家评审会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617日,邀请来自天津、南宁、徐州等地5名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评审稿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于758日再次征求太原轨道交通集团、太原中铁运营公司等有关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719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同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全文共三十六条,分别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制定依据、行车服务、客运服务、票务服务、服务设施及管理要求、服务人员、运营指标、监督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试行)

     全文共三十四条,分别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类设备操作手册、运营前设备检查、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监控、设施巡查、监测、设备定期测试、设施设备检修预留时间、施工区域管理、维护使用工器具管理、更新改造范围、更新改造条件、关键设施设备主要部件更新改造试用期、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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