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09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2187466/2021-02778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制度管理,切实保障运营安全,促进我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试行)》和《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二、起草过程
我局积极学习借鉴开通轨道交通运营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了交通部、太原市有关政策法规,编制了《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试行)》和《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文件初稿。4月-6月先后征求了运营单位及局有关科室意见,修改完善后,于7月19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并请国内权威机构进行审核把关。
三、主要内容
《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共十二条,明确了运营险性事件、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范围,并对运营险性事件、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时限、原则、要素、问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共十四条,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过程中各主体职责,确定挂牌督办情形,对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处置、治理、督办、撤销、问责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